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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河南郑州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税筹产品有哪些相关政策

作者:wangxing 来源: 日期:2022/5/6 9:15:23 标签:郑州建筑设备租赁涉税问题注意

河南建筑材料建筑设备钢管租赁行业 在经营期间如何解决税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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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设备租赁 引发的几条涉税问题需要企业多多留意

一,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是否需要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答复:
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不需要有备注栏注明。但是若是配备了操作员的,属于建筑服务,需要有备注栏注明。

二,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一般计税的是13还是9?
答复:
建筑设备租赁费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计税的增值税13,若是配备了操作员的,属于建筑服务,一般计税的增值税9。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务,主要土方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福建省税务局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您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费用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按照清包工方式申请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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