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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内部渠道

作者:张老师18538251319 来源: 日期:2020/2/21 8:55:18 标签:河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内部渠道

河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内部渠道

 详询 张老师 18538251319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


1.线下出版物零售:线下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租

2.网上出版物零售:入驻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网上经营需做网上销售备案。

参考平台:天猫、京东


区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与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指的是通过线下或线上(入驻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经营图书、音像制品、报刊、出租业务等,证书分批发与零售,个体工商户或企业都可申请,个人不可。 互联网出版业务,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法律依据:

1.“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出版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1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六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共计九章七十四条。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

3)联系人电话、邮箱;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5)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不需要);

6)经营范围需包含:出版物零售、图书零售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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