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企业收购并购合并企业公司解决股权转让高个税问题; 王经理:15617900952 一、自然人转让股权 (一)一般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 1)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3)第二十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3、小结: 1)股权是财产权,转让股权取得所得即为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卖出股权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3)股权转让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买受人(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具体规定 1、转让股票 1)非限售股:免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征税 法律依据: A、《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B、《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对限售股范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税收征管做了进一步明确。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对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下的税款结算和退税管理等问题做了明确。 D、《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做了明确。 3)沪港通:免税 A、《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B、《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转让股权:征税 1)主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相关规定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D、《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E、《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对”承债性”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办法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