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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注册有限公司时公司章程应该怎么写?

作者:桐桐 来源: 日期:2018/9/21 9:23:35 标签:工商

郑东新区注册有限公司时公司章程应该怎么写?

郑东新区工商代办

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     双 方共同出资,设立  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填写。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合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六个月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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