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河南电商行业的税务风险财税合规财务外包财务咨询, 详情电话咨询:安经理150 3816 0832. 不少企业运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顾客使用产品后在网上进行评论,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该返现支出无法取得票,企业也无法在销售票上注明返现金额,但是可提供电子商务系统定单明细清册、返现明细清单等资料,此笔经济业务该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确认的是,该业务并不属于销售折让。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具体依据,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可以凭借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按业务宣传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不是一定要有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仍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网店纳税在现实生活中,被有意无意的忽视,这也为很多网店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带来严重隐患。如果您对国内电商企业合规纳税有任何疑问,欢迎您与我们联系, |